1、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受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相关处罚办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全县重大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工作。
3、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4、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
5、负责对县监控重大隐患整改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6、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三同时”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原:(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二)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受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对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相关处罚办法提出处罚意见;负责全县重大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工作。(三)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协助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四)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举报投诉,负责对举报、移送或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的查处。(五)负责对县监控重大隐患整改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执法监督。
(六)负责查处不具备安全及职业健康“三同时”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七)负责对生产经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违法行为的查处。(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