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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安置工作,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照料、疾病治疗等服务,跟踪落实集中供养的各项服务工作,保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承担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的养育及监护工作。
(三)负责为抚养的孤儿、弃婴提供生活照料、教育等服务,为抚养的残疾儿童提供治疗、康复和教育等服务,维护孤儿、弃婴、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工作,为困境未成年人直接提供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监护指导、帮扶转介等服务。
(五)负责协助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协助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
(六)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监护管理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等犯罪行为。
(七)负责养老服务的相关技术指导工作,开展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养老服务综合评估等相关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培训工作。
(九)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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