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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卫生健康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
(二)提供精神病预防和诊疗服务;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管理和康复技术指导;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三)提供精神病管理、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承担心理援助热线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开展医学科研、科教、技术开发工作等(详见怀机编〔2025〕6号)。(原:承担医疗卫生和保健、预防任务;开展精神病患者的院内康复服务;负责精神病患者的诊治工作;开展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诊疗服务;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合作等(详见 怀机编﹝201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