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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规划。
(二)负责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预防控制。
(三)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疫情应急处置。
(四)负责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开展疾病监测,收集、报告、分析和评价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等公共卫生信息。负责辖区内疫情信息收集与上报、流行病学调查、隔离防控等疫情防控日常工作。
(五)负责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和干预,开展食源性、职业性、放射性、环境性等疾病的监测评价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公众健康和营养状况监测与评价,提出干预策略与措施。
(六)负责疾病病原生物检测、鉴定和物理、化学因子检测、评价。
(七)负责实施免疫规划,开展疫苗管理与效果评价,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调查处置等工作。
(八)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对公众进行健康指导和不良健康行为干预。
(九)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等。
(十)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健康、托育机构等监督执法工作;开展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巡查监督。
(十一)负责指导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
(十二)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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