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430014期)。
1、“鹤峰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鹤峰县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启鸿
开办资金
11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县政府与县直部门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的接待咨询、调查记录、宣传引导、送达文书等辅助性、服务性工作;接待现场来访,解答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承担部分党政机构法律顾问事务;指导、协调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专业调解委员会和乡镇、村(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工作等。
住所
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8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22828MB1T8998X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