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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医疗保障方针、政策,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大额(大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具体承担区本级医疗保障业务经办工作;推进三级经办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优化经办服务事项,提高经办服务能力;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事项;负责执行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政策;配合医保行政部门做好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负责开展内控管理和风险防控;组织开展医保相关业务核查处理和医保基金稽核工作;落实辖区医保信息系统的应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保数据分析及核查处理工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保经办信访咨询、投诉举报等办理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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