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2023年第1期)。
1、“武汉市江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武汉市江汉区文物保护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武汉市江汉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武汉市江汉区文物保护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培红
开办资金
5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条例;承担抢救、整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承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保存等工作;承担对各类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的工作;承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工作人员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训等工作;承担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等工作。承担全区文物保护,推动文物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和展示利用等事务性工作职责;承担非国有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管理等事务性工作职责。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4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20103MB07702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