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馆档案管理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集中统一管理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
(二)依法接收属于市档案馆接收的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并予以指导;
(三)安全、科学保管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按规定移交进馆的档案资料;
(四)开展档案资料利用服务工作,提供档案资料查阅利用,依法公布档案,研究、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开展档案宣传和档案文化建设,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满足社会档案文化需求。
(六)开展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级重要政务数据、电子档案管理和长久保存,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和资料,保证数字档案资源的安全管理和有效利用;推进档案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档案信息资源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
(七)开展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加强馆际合作和业务交流,推进档案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与现代化建设;承担本馆档案资料目录中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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