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469075期)。
1、“清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流县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清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流县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
廖金莲
开办资金
3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本单位的宗旨是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承担本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理并承办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二)负责选聘、管理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县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三)负责对基层和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监督,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处理,办理县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四)负责有关劳动纠纷调解和农民工维权等涉及的事务性工作职责。
住所
清流县北大路229号清流建材城B幢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50423MB0A972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