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在秀屿行政辖区内行使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含林业)和海洋与渔业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实施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1.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燃气管理、物业管理、文明行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城市建成区以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7.行使自然资源(含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海洋与渔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履行省、市、区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和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依法接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执法监督和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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