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实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制定全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审查镇(街)档案室及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
3.协助调查违法案件,监管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集体和个人档案。
4.负责接收区直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组织实施对所藏档案的保管、整理、编目、统计、鉴定、利用、解密、开放等工作,推进全区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有关服务。
5.集中统一管理区直机关、团体及其所属单位重要的档案资料,监督指导镇(街)档案室以及区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重点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6.负责档案宣传和专(兼)职档案员的教育、培训以及职称评定工作。
7.完成区委、区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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