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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或委托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在辖区内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权力。在职权范围内对农业、建设、人口、计生、教育、劳动保障、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通报辖区内违法行为,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与县级以耳人民政府派驻机构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统筹组织协调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派驻机构执法资源和力量,开展本辖区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和问责。配合做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统一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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