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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赋予或委托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在本乡以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权力。在职权范围内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强制等权力。在职权范围内对农业、水利、建设、文化、人口、计生、教育、劳动保障、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本乡违法行为,并接收业务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驻机构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统筹组织协调公安、农业、林业、市场、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派驻机构执法资源和力量开展本乡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和问责;配合做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的统一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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