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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辖区范围内文化市场等相关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原:受区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依法对辖区内演出和娱乐市场、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动漫、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2、依法对辖区内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以及出版物盗版侵权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查处。3、依法对辖区内违法安装、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违法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走私盗版影片放映,以及音像制品的盗版侵权等行为实施监督监察和查处。4、参与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治理工作。5、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区相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