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08107期)。
1、“大兴安岭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大兴安岭地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中心
法定代表人
董红霞
开办资金
387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指导全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指导全区社会救助信息化服务保障工作。
住所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2700MB1P82151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