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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发展的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教育教学学期计划,落实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部署。 (三)负责本乡镇辖区范围内 3 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保育、教育教学工作。(四)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及教学研究、科研课题研究及教学改革工作,全面推进教育实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水平。(五)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教师考核工作,负责教师培养、继续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六)负责校园安全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食堂、宿舍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 (七)完成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原:为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和教育服务 幼儿保育 幼儿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