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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安全生产监察和行政执法。
2.负责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非煤矿山、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等工矿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情况的执法监察。
3.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参与监督检查事故单位的整改情况。
4.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移送或上级交办的非法、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5.负责年度执法计划的拟订、报审、落实、汇报工作。
6.协助主管部门完成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7.完成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原:负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 依法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进行执法检查 负责工商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情况的执法监察,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和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整改 受理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法计划的拟订、报审、落实、汇报工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