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57096期)。
1、“大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大箐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海龙
开办资金
1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同级公、检、法机关通知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认罪认罚法律帮助、全县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工作的统筹安排,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登记、统计、卷宗审查和法律咨询工作。完成大箐山县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住所
大箐山县伊春市带岭镇迎宾路19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0725MB0774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