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30827期)。
1、“伊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伊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伊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伊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马东
开办资金
3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承担消费者协会日常工作。 二、为个体私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咨询、拓展融资渠道和人才交流等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党、团、工会组织建设。 三、完成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住所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青山东大街2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0700MB1L37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