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领登记公告
鹤岗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公告
时间:2023年03月27日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重新申领公告第400340371期)。

1、“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鹤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法定代表人

陈桂梅

开办资金

138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对调查机构提交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内容的完备性和调查结果的审查工作,并将审查后的成果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发证和查询工作。依据国家及省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并全额上缴国库。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集成服务平台的建设、维护、更新、使用。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档案归档、装订、档案管理等工作。承担因登记业务而产生的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应诉工作。完成鹤岗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住所

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39号政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0400MB04925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