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重新申领公告第400200326期)。
1、“鹤岗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鹤岗市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法定代表人
路好春
开办资金
5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全市物业服务市场的培育、发展与规范提供指导服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的法规、政策,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受理物业服务投诉和物业纠纷;做好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负责物业企业信息收集、发布等相关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县、区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编制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计划,统一归集、统一核算;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备案和提取审核;提供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咨询,受理相关投诉。
住所
黑龙江省鹤岗市华厦路39号前楼三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30400414117153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