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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执法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企事业单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3.组织开展市辖区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辐射安全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4.行使市辖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的生态破坏执法权;行使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行使流域水环境保护执法权;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可、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行使执法权。
5.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和竣工验收执法检查工作。
6.参与调查生态环境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市辖区环境信访投诉处理工作。
7.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各县(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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