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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畜牧兽医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县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计划并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行业有关畜牧、兽医、牧草、畜禽品种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训指导乡(镇)、村级畜牧服务人员及其他畜牧兽医从业人员,组织实施畜牧业科研项目攻关、技术推广项目建设。 (三)负责指导全县畜牧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建设。负责畜牧业发展综合信息手机、汇总和发布。负责畜牧业生产情况统计、调查、综合、分析等工作。 (四)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负责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畜牧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 (五)依据《种畜禽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组织实施畜禽优良品种的繁育、推广、使用及培育。组织实施劣种公畜的去势及种用公畜的调剂工作。负责繁育改良、人员培训、技术指导。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病死畜禽及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承办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原:(一)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乡镇畜牧业综合服务管理条例》,制定并执行有关畜牧业方针政策,培训指导乡村畜牧服务人员、养殖大户等。
(二)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推广畜牧业适用新技术,培养典型及推广工作。
(三)加强畜牧业标准化和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对全县的畜牧业、兽医卫生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四)对全县畜牧业生产情况进行综合、统计、调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