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三农”工作方针政策,落实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和省社、市社的安排部署,指导全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区供销系统改革发展;
(三)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
(四)推进区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五)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业务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六)指导社有资产运营,确保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七)负责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原:指导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合作制企业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 协调基层社和合作制企业同政府各部门的关系 监督基层供销社和合作制企业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行使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