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省、市有关要求;参与研究制定全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2.在全市范围内依法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农业农村部门海洋与渔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具体范围包括:渔政管理、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海洋监察、海洋生态环境、水产品养殖、水产种苗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等行政执法权。3.负责组织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有关专项工作和重大执法活动,对全市较大、跨区域案件依法进行查处。4.参与全市海洋与渔业领域突发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5.负责双台子区、兴隆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盘山县、大洼区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6.负责承办市农业农村局和省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总队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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