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84140期)。
1、“灯塔市妇幼保健所”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灯塔市妇幼保健所
法定代表人
沈力铖
开办资金
666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全市妇幼健康发展服务。负责妇幼信息统计上报、基层培训、质量控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妇幼和托幼(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提供营养指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避孕及避孕药具发放等妇女保健服务;提供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提供新生儿保健、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营养与喂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咨询等儿童保健服务;提供妇女儿童常见疾病诊治
住所
灯塔市烟台街道兆麟东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1081MB0804236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