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区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全区水利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2、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3、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4、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承担节约用水政策拟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指导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管理。5、负责全区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等事务性工作。6、负责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水资源论证等提供技术服务。7、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承担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8、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受监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承担受监水利工程验收工作。9、承担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区辖区重大水事违法案件;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协调地区间水事纠纷。10、负责大中小河流规划和建设管理。11、负责乡镇的水利建设、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农村水利调查、勘察、协助区水利行政部门。12、负责农业灌溉管理、重点企业的供水工作、农田基本建设工作。13、承担区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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