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92794期)。
1、“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仲裁院)”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本溪市明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本溪市明山区劳动人事仲裁院)
法定代表人
李季
开办资金
1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就业、人才、养老保险、离退休职工管理、医保基金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咨询工作; (二)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的事务性工作; (三)负责全区就业和人才服务相关工作; (四)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五)负责全区和本地区企业离退休职工档案管理和生存状况认定等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档案接收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医药机构医保基金监管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七)承担区人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所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滨河北路1678号明山区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0504MB0808181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