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19012期)。
1、“沈阳市皇姑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沈阳市皇姑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范颖
开办资金
10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一)承担全区营商环境建设事务服务保障职责。 (二)承担8890(民心网、12345)系统、市营商局市民热线管理处交办民生诉求案件办理反馈职责。 (三)承担皇姑区政务服务大厅管理、监督、服务、保障职责。 (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 (五)负责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六)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群团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住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0105MB1P9104X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