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33305期)。
1、“沈阳市大东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地震事务服务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沈阳市大东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大东区地震事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宋红芳
开办资金
5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负责安全生产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城市安全发展、公共安全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督查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巡察的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区应急局落实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铁路除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防御的服务保障工作;完成区应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32号-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0104MB1L69367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