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438440期)。
1、“沈阳市和平区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劳动者权益维护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法定代表人
刘建兴
开办资金
15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主要负责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受理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协助主管部门为查处和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现场检查提供服务保障;协助处理劳动监察有关突发事件;配合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承担区级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法规政策)等,承担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仲裁处理工作;负责仲裁法律法规咨询工作;负责对本系统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劳动人事争议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工作。承担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云集西巷13-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0102MB1U53443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