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36870期)。
1、“沈阳市和平区发展改革促进中心”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发展改革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
黄利军
开办资金
5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1.围绕全区重大战略开展前沿性研究和实践性探索,为全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2.负责协助推进开展重点项目谋划策划、开工建设、问题推进等服务保障工作。 3.负责综合协调全区能源领域“双碳”发展等相关工作。 4.负责全区区属人防国有资产的维护。负责人防通讯保障等工作。 5.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群团工作和意识形态有关工作。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6.承担区发展和改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住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7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0102MB1L10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