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1.对旗域内违反卫生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行政执法权限;2.依法承担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公共场所、学校、医疗机构、饮用水单位卫生和职业卫生情况进行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3.对卫生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理卫生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4.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蒙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5.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执法监督检查;6.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组织、监督和行政执法,对辖区属地内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7.完成旗委和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原:宗旨: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卫生监督保障。业务范围:卫生许可审核、卫生许可申请受理与组织审核、有关工程卫生监督、卫生监督管理、卫生法制宣传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管理、相关科学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