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服;负责旗境内的文物收藏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旗境内的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区的推荐、公布和旗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辖区内涉及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址点、历史文化遗迹(包括古建筑、当代有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古墓葬)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区当代建设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前期调查、勘探;负责辖区内的文物征集、追剿、征购、管理;完成旗文化和旅游局及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原:宗旨:收藏展览文物 弘扬民族文化。业务范围:文物征集 鉴定 登编 修复 保管 展览与复制 文物及相关研究 考古发掘与相关文物产业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