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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制定本市留置场所日常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落实运行保障、场所管理方面的安全保密主体责任;负责本市留置场所基础设施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本市留置场所办理留置案件、开展“走读式”谈话,提供餐饮、住宿、办公、医疗等服务保障。(原: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综合服务保障。(一)负责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交办的,以及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留置”场所、“走读式”谈话场所及设施运行管理保障工作;(二)负责被调查人、谈话对象的生活保障、餐饮保障和医疗救护工作;(三)负责“留置”及谈话相关音视频资料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