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单位已核准登记(或者备案)为事业单位法人,现予公告(设立公告第400359450期)。
1、“北京市平谷区阳光学校”公告事项:
单位名称
北京市平谷区阳光学校
法定代表人
张小营
开办资金
100万元
宗旨和业务范围
承担中学义务教育,平谷区未满16周岁青少年违法犯罪矫治及严重不良行为学生教育,开展中学学历教育。
住所
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峪子村大峪子大街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10226MB0781273U